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各地、州、市國土資源局:
為加快執行網上審批,進步工作服從,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申請資料要求,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美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題目的關照》(國土資發[2011]1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現實,國土資源廳對《關于印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申請資料要求的關照》(新國土資發[2011]396號)中涉及采礦登記申請資料要求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申請資料要求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申請資料文檔要求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申請資料要求
一、劃定礦區范圍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須先向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原件。
(二)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重要內容為: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地質工作概況、礦產資源開發行使初步方案(包括擬開采礦區范圍、起止深度、礦種、位置、資源儲量、設計規模、服務年限、開采體例、資金來源及投資安排等),并加蓋公章。
(三)采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證實、身份證原件彩色掃描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同時附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彩色掃描件。企業法人業務執照處于有用期內并已經年檢。屬外資企業的,須有礦業經營項目的外商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四)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對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幫忙調查意見原件。
(五)通過招標拍賣掛牌體例獲得的,須附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價款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六)申請劃定礦區范圍要吻合已批準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申請煤炭資源的,還應吻合自治區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申請開采湖(巖)鹽的,應提交自治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七)探礦權人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應出具經年檢合格的年檢報告及有用勘查允許證原件彩色掃描件。采礦權新立申請未經批準前,應在勘查允許證有用期內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
(八)采礦權申請人企業基本情況說明材料原件。
(九)礦山所處地理位置圖。
(十)經實測的礦區范圍圖及有天資的測量單位和所在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原件。
(十一)評審通過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實文件和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十二)申請開采的礦區范圍圖原件。
(十三)變更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持有人的,應先辦理探礦權轉讓變更手續,探礦權人持轉讓變更后有用勘查允許證原件彩色掃描件重新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通過招拍掛體例取得的(不包括通過招拍掛取得探礦權后轉采礦權的),確需變更劃定礦區范圍持有人的,經登記機關審查并經公示無貳言后,可變更劃定礦區范圍持有人。以協議出讓體例劃定礦區范圍的,除根據企業經營必要設立全資子公司外,不得變更持有人。
(十四)劃定礦區范圍與評審備案儲量估算范圍疊合圖原件;申請采礦范圍、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劃定礦區范圍坐標三者疊合圖原件。
(十五)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十六)劃定礦區范圍申報資料電子版(含報盤)。
二、采礦權新立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在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獲得批準后,應在劃定礦區范圍預留期內辦理礦區范圍內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預審手續,完成礦產資源開發行使方案、礦山地質環境珍愛與恢復治理方案(代地皮復墾方案)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等的編制和報審工作;須處置采礦權價款的應提交采礦權評估報告及備案證實;并向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采礦權新立申請登記書原件。
(二)申請人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外商投資企業還應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三)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對申請新立采礦權的幫忙調查意見原件。
(四)有用的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或延期批復)原件彩色掃描件。
(五)經實測的礦區范圍圖及有天資的測量單位和所在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原件彩色掃描件。
(六)礦產資源開發行使方案、礦山地質環境珍愛與恢復治理方案(代地皮復墾方案)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七)具有與礦山設計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資信證實材料原件。
(八)需處置采礦權價款的,應提交采礦權評估效果備案證實原件彩色掃描件;通過招拍掛體例取得的,需提交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及交款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以協議出讓體例取得采礦權的,需提交批準協議出讓文件及付款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九)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礦山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十)經環境珍愛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審批文件。
(十一)礦區范圍內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預審批準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十二)申請煤礦采礦權的,還需提供發改委部門對煤礦項目(核準)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十三)申請采礦范圍、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劃定礦區范圍三者疊合圖及坐標原件。
(十四)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提交有關外商企業批準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十五)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十六)采礦權新立申報資料電子版(含報盤)。
三、采礦權連續申請
采礦允許證有用期屆滿后需繼承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允許證有用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登記機關辦理采礦權連續登記手續(不包括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調查意見的時間)。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連續登記手續的,采礦允許證有用期屆滿后自行廢止。
采礦權連續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采礦權連續申請登記書原件。
(二)礦產資源開發行使年度報告(重要內容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采礦權價款、煤炭資源開發地方經濟發展費繳納情況;上一年度礦山年檢效果、礦山儲量年報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儲量年報的其它地質報告的情況說明;礦產資源開發行使水平及環境珍愛情況等)及依法開采并履行法定任務的相干材料及證實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三)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四)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對申請連續采礦權的幫忙調查意見原件。
(五)《采礦權出讓合同》、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申請煤礦采礦權連續的,還需提交“煤炭資源開發地方經濟發展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六)礦山礦產資源開發行使近況說明書(附礦山開采近況圖或井上下對照圖)原件。
(七)保有資源儲量證實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礦山儲量年報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儲量年報的其它地質報告的核(審)查意見及備案證實。如未進行開采,采礦權申請人須附書面說明,并出具礦山所在地、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原件。
(八)礦產資源開發行使方案及礦山地質環境珍愛與恢復治理方案(代地皮復墾方案)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九)國有建設用地地皮使用權證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十)經年檢合格的采礦允許證正、副本原件。
(十一)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十二)采礦權連續申請申報資料電子版(含報盤)。
對歷史遺留資料不全題目(重要缺地質報告、開發行使方案、地質環境珍愛方案、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皮使用證等),必要連續且吻合辦理短期采礦允許證的,可不必要響應的資料予以連續短期采礦允許證,并要求采礦權人限日增補完美資料。
四、采礦權變更申請
(一)采礦權轉讓申請
已經取得采礦權的法人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等情形,需變更采礦權投資主體的,且知足相干法律法規規定轉讓條件要求的,應當向具有響應審批權限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手續。
1、采礦權轉讓登記申請書(加蓋轉(受)讓申請雙方公章)原件。
2、轉讓申請報告原件。
3、轉讓申請人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4、受讓申請人的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受讓方為外資企業的,還需提交有關外商企業批準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5、受讓申請人的資金或資信證實材料原件。
6、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轉讓變更申請的幫忙調查意見原件。
7、經自治區國土資源交易中間鑒證的采礦權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采礦權轉讓鑒證書。
8、轉讓申請人已按有關規定繳清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的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如地質環境保證金未繳存完的,應在轉讓合同中明確剩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處置事宜及治理恢復任務。轉讓煤礦采礦權的,還需提交“煤炭資源開發地方經濟發展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9、國有或集體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的,應當附上級主管部門贊成轉讓的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10、礦產資源開發行使報告(包括礦山占用資源儲量檢測核查情況)。
11、上一年度礦山儲量年報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儲量年報的其它地質報告的核(審)查意見及備案證實原件彩色掃描件。
12、國有建設用地地皮使用權證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13、轉讓申請人的采礦允許證正、副本原件。
14、煤礦采礦權轉讓還需提供自治區批準其轉讓的相干文件。
15、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16、采礦權轉讓申報資料電子版(含報盤)。
(二)采礦權轉讓變更申請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采礦權變更申請報告及轉讓批準文件。
3、轉讓申請人的企業法人工商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4、受讓人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5、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對申請采礦權變更事項的幫忙調查意見。
6、經自治區國土資源交易中間鑒證的采礦權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采礦權轉讓鑒證書。
7、轉讓申請人已按有關規定繳清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的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如地質環境保證金未繳存完的,應在轉讓合同中明確剩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處置事宜及治理恢復任務。轉讓煤礦的,還需提交“煤炭資源開發地方經濟發展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8、保有資源儲量證實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礦山儲量年報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儲量年報的其它地質報告的核(審)查意見及備案證實。
9、經實測的礦區范圍圖及有天資的測量單位和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
10、國有或集體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的,應當附上級主管部門贊成轉讓的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11、國有建設用地地皮使用權證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12、采礦允許證正、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
13、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14、采礦權轉讓申請申報資料電子版(含報盤)。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特定情形外,采礦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可同時提交轉讓和變更申請。雷同資料,僅在轉讓申報資料中要求,變更資料中不再要求。
(三)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申請(非轉讓)
1、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
2、變更申請報告原件及變更緣故原由的證實文件材料原件彩色掃描件。
3、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經工商注冊登記后,在當田主流媒體上進行通知布告的原件。
4、采礦權人所在注冊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相干文件。文件內容需說明變更前后企業性子、經濟類型、投資主體、股權構成不發生任何轉變,以及變更后原企業名稱不再使用等有關內容。
5、采礦權人名稱變更前的工商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6、變更采礦權人名稱后的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7、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對申請采礦權人名稱變更事項的幫忙調查意見。
8、國有、集體礦山企業及子公司申請變更采礦權人名稱的,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贊成變更的文件及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掃描件。
9、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的憑證(包括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付款收據原件彩色掃描件;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及收費機關出具的繳費證實)原件彩色掃描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煤礦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的,還需提交“煤炭資源開發地方經濟發展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10、采礦允許證正、副本原件。
11、國有建設用地地皮使用權證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12、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13、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電子版(含報盤)。
因行政區劃調整緣故原由變更采礦權人名稱及礦山名稱的,還需提供行政區劃調整的批復文件,但可不提供工商部門的意見。
(四)采礦允許證經濟類型變更申請
1、經濟類型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
2、經濟類型變更申請報告原件及變更緣故原由的證實文件材料原件彩色掃描件。
3、采礦權人注冊工商部門出具的贊成其變更的相干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文件內容需說明變更前后企業性子、經濟類型、投資主體構成等有關內容。
5、采礦權人經濟類型變更經工商注冊登記后,在當田主流媒體上進行通知布告的原件。
5、采礦權人變更前的工商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6、變更后的采礦權人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7、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對經濟類型變更事項的幫忙調查意見原件。
8、國有、集體礦山企業或子公司申請變更經濟類型的,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贊成變更的文件及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掃描件。
9、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的憑證(包括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付款憑證、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煤礦企業名稱變更的,還需提交“煤炭資源開發地方經濟發展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10、采礦允許證正、副本原件。
11、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12、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電子版。
(五)其他變更申請
在采礦允許證有用期內,采礦權人需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體例、生產規模的,應當向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剩余有用期不足6個月的,可同時申請采礦權連續登記。提供以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
2、采礦權變更申請報告及變更緣故原由的證實文件材料原件。
3、申請人的企業法人工商業務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須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4、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對采礦權變更事項的幫忙調查意見。
5、變更后經實測的礦區范圍圖和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
6、國有建設用地地皮使用權證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7、采礦允許證正、副本原件。
8、可知足響應礦山開采設計要求的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9、經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變更后的礦山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10、經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后的礦產資源開發行使方案及地質環境珍愛與恢復治理方案(代地皮復墾方案)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文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煤礦還需提交“煤炭資源開發地方經濟發展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11、變更擴大礦區平面范圍以及煤礦延長采深的,還需提交贊成變更的批準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縮小礦區范圍的,可不提交贊成變更的批準文件。
12、申請變更煤礦生產規模的,還需提交自治區確定其生產建設規模相干文件及自治區煤炭主管部門出具的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批復原件彩色掃描件。
13、需處置采礦權價款的,應提交采礦權評估效果備案證實文件、出讓合同及價款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14、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15、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電子版(含報盤)。
五、采礦權刊出申請
采礦權人在采礦允許證有用期內或者有用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以及國家政策性關閉的礦山,應當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合格后30日內,向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權刊出登記手續。
采礦權刊出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采礦權刊出申請登記書原件。
(二)礦山閉坑申請報告、礦產資源開發情況總結報告、依法開采并履行法定任務的相干材料及證實文件原件。
(三)地、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對申請刊出的幫忙調查意見原件。
(四)政策性關閉礦山的有關文件;因資源枯竭關閉礦山的應提交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及儲量備案證實文件原件彩色掃描件。
(五)有關礦山采掘工程分布、地皮復墾行使、環境珍愛等資料原件彩色掃描件。
(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報告原件彩色掃描件。
(七)經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原件彩色掃描件。
(八)采礦允許證正、副本原件。
(九)申請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十)采礦權刊出申報資料電子版(含報盤)。
六、采礦權抵押登記申請資料要求
采礦權設定抵押時,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貸款合同、采礦允許證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解除后20日內,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采礦權抵押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
1、采礦權人提交的抵押備案申請書原件;
2、采礦權人與抵押權人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原件彩色掃描件;
3、采礦權人與抵押權人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原件彩色掃描件;
4、應處置采礦權價款的,還需提供采礦權評估備案證實、采礦權出讓合同以及采礦權價款繳納憑據、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煤礦還需提交地方經濟發展費繳納憑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5、采礦允許證正、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
6、采礦權人業務執照原件彩色掃描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彩色掃描件;
7、抵押權人業務執照原件彩色掃描件;
8、采礦權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對于抵押雙方對標的物價值認定自行承擔悉數責任以及因采礦權人違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受罰后果自大的承諾書。
9、礦山所在地、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調查意見。
10、申請人對提交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原件。
11、抵押登記備案管理機關根據現實情況必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備案的采礦權抵押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采礦權價款及其它相干費用已按規定繳清;
2、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3、采礦權未被司法機關扣壓、查封;
4、采礦權抵押沒有超過采礦允許證有用期限;
5、采礦權未處于抵押備案狀況或債權人間就受償關系達成協議。
吻合抵押備案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出具抵押備案關照,其內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礦權轉讓和抵押實現的條件及抵押備案解除的條件等;抵押雙方對標的物價值認定自行承擔悉數責任、采礦權人因違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受罰后果自大等予以告知。
采礦權抵押合同解除后20個工作日內,采礦權人應持抵押雙方簽署的抵押備案解除申請書及原備案文件到原抵押備案機關申請抵押備案解除。
附件2
采礦登記申請資料文檔要求
一、礦產資源采礦登記申請資料紙介質一式四份,并附與紙介質內容和順序完全同等的電子文檔(光盤)一份。申請資料按透明封面、硬質封面、資料目錄及響應申請類別資料要求順序裝訂。變更連續資料可以合并裝訂。
二、電子文檔同等用5寸或3寸光盤存儲,須一項目一光盤,盤面應標注項目名稱;電子文檔命名應與紙質報件名稱同等。申請人應對提交的電子文檔及紙質文檔內容的真實性、正確性負責。
三、電子文檔必須是使用國土資源電子報件體系(單機版)組件,后綴為BJX格式的文件。電子文檔中所有標點符號均在英文半角狀況下錄入。文檔中需制作成PDF格式的,將帶紅章和簽名的原件彩色掃描后插入響應位置。單個PDF文檔大小不得大于10MB(兆)。電子文檔內容必須與紙質文檔內容保持同等。
四、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申報資料中,礦區范圍圖以地形地質圖為底圖,圖幅必須大于礦區范圍(圖面上需標定北京54坐標體系的礦區范圍拐點坐標及西安80坐標體系的拐點坐標,同時還須附注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及二個體系的拐點坐標)。其中礦區面積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為1∶5000;礦區面積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為1∶2000,礦區范圍圖應為鉛印、膠印或計算機成圖。
五、電子文檔無法正常欣賞或與紙介質文檔不同等的,申請資料退回。
六、申請登記書電子報盤軟件下載: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首頁>辦事服務>下載服務>軟件下載>礦業權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