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土資辦發〔2013〕20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各地、州、市國土資源局:
為加快執行網上審批,進步工作服從,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資料要求,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現實,國土資源廳對《關于印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申請資料要求的關照》(新國土資發〔2011〕396號)中涉及勘查登記申請資料要求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3年7月1日起實行。
附件:1.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資料要求
2.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資料文檔要求
2013年6月18日
附件1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資料要求
一、新立探礦權
(一)以“申請在先”體例出讓的探礦權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使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的最新“探礦權報盤子體系”生成。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使用國土資源部同一制訂的式樣,并在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上標明圖幅號及經緯度坐標(西安1980),加蓋探礦權申請人公章。
3.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探礦權申請人公章。
4.勘查單位有用的《地質勘查天資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擬勘查的礦產資源類別應當與《地質勘查天資證書》載明的營業范圍符合。
5.項目義務書、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證實文件。由國家、自治區財政出資的勘查項目,提交項目義務書復印件;其他勘查項目,提交探礦權申請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證實文件原件;勘查單位以自有資金出資申請探礦權并自行實施勘查的,不提交前述證實文件。
6.地質勘查天資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7.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寫提要》編寫。
8.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實。國家、自治區財政出資的勘查項目,提交項目義務書復印件;其他資金來源的勘查項目,提交在申請探礦權前三個月內由銀行出具的資金證實原件。
9.探礦權新立申請報盤。報盤內容應當按探礦權報盤子體系要求輸入,并通過該體系將數據保存到光盤。報盤內容應當與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內容同等。
(二)以“招標、拍賣、掛牌”體例出讓的探礦權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使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的最新“探礦權報盤子體系”生成。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使用國土資源部同一制訂的式樣,并在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上標明圖幅號及經緯度坐標(西安1980),加蓋探礦權申請人公章。
3.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探礦權申請人公章。
4.勘查單位有用的《地質勘查天資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擬勘查的礦產資源類別應當與《地質勘查天資證書》載明的營業范圍符合。
5.探礦權申請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證實文件原件。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為統一單位的不提交。
6.地質勘查天資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7.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寫提要》編寫。
8.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實。探礦權申請人在申請探礦權前三個月內由銀行出具的資金證實原件。
9.探礦權成交確認書原件、出讓合同原件和出讓金繳納憑證復印件。
10.探礦權新立申請報盤。報盤內容應當按探礦權報盤子體系要求輸入,并通過該體系將數據保存到光盤。報盤內容應當與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內容同等。
(三)以“協議出讓”體例出讓的探礦權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使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的最新“探礦權報盤子體系”生成。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使用國土資源部同一制訂的式樣,并在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上標明圖幅號及經緯度坐標(西安1980),加蓋探礦權申請人公章。
3.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探礦權申請人公章。
4.勘查單位有用的《地質勘查天資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擬勘查的礦產資源類別應當與《地質勘查天資證書》載明的營業范圍符合。
5.探礦權申請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證實文件原件。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為統一單位的不提交。
6.地質勘查天資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7.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寫提要》編寫。
8.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實。探礦權申請人在申請探礦權前三個月內由銀行出具的資金證實原件。
9.協議出讓批準文件復印件、出讓合同原件、出讓金繳納憑證復印件。
10.探礦權新立申請報盤。報盤內容應當按探礦權報盤子體系要求輸入,并通過該體系將數據保存到光盤。報盤內容應當與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內容同等。
二、連續探礦權
1.探礦權連續申請登記書。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3.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4.前次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允許證》原件。
5.勘查單位有用的《地質勘查天資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擬勘查的礦產資源類別應當與《地質勘查天資證書》載明的營業范圍符合。
6.項目義務書、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證實文件。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7.地質勘查天資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8.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9.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實。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10.地、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勘查區內是否存在礦業權重疊和糾紛等情況的調查意見文件。
11.探礦權連續申請報盤。參照本規定新立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三、變更探礦權
(一)變更探礦權人名稱
1.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3.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4.前次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允許證》原件。
5.勘查單位有用的《地質勘查天資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勘查單位的天資類別、等級應當與擬勘查的礦種、勘查階段符合。
6.項目義務書、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證實文件。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7.地質勘查天資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8.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實。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9.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10.提交企業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投資主體未發生轉變的證實文件原件。轉讓變更的不需提交。
11.地、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勘查區內是否存在礦業權重疊和糾紛等情況的調查意見文件。
12.探礦權變更申請報盤。參照本規定新立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二)變更勘查區范圍
1.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3.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4.前次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允許證》原件。
5.勘查單位有用的《地質勘查天資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勘查單位的天資類別、等級應當與擬勘查的礦種、勘查階段符合。
6.項目義務書、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證實文件。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7.地質勘查天資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8.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實。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9.縮減勘查區范圍的,提交摒棄勘查區域的《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申請摒棄勘查區塊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調整勘查區范圍的(涉及新增勘查區域),提交原勘查區范圍的《勘查工作階段性總結報告》、經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批準的勘查區范圍變更方案。勘查區范圍變更方案按照《探礦權變更方案編制要求》編制。
10.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變更后勘查區域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11. 地、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勘查區內是否存在礦業權重疊和糾紛等情況的調查意見文件。
12.探礦權變更申請報盤。參照本規定新立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三)變更勘查礦種
1.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3.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4.前次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允許證》原件。
5.勘查單位有用的《地質勘查天資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勘查單位的天資類別、等級應當與擬勘查的礦種、勘查階段符合。
6.項目義務書、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證實文件。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7.地質勘查天資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8.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實。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9. 地、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勘查區內是否存在礦業權重疊和糾紛等情況的調查意見文件。
10.經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批準的勘查礦種變更方案。勘查礦種變更方案按照《探礦權變更方案編制要求》編制。
11.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變更后勘查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供。
12.探礦權價款處置承諾書。探礦權人出具贊成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評估處置變更后勘查礦種的價款承諾書。
13.探礦權變更申請報盤。參照本規定新立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四、轉讓探礦權
1.探礦權轉讓申請書。使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的最新“探礦權報盤子體系”生成。受讓人不確定的,“受讓人”一欄不填寫。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加蓋轉讓、受讓申請人印章。受讓人不確定的,不加蓋。
3.經自治區國土資源交易中間鑒證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交易中間出具的探礦權轉讓鑒證書。在進入自治區國土資源交易中間前,不提交。
4.轉讓申請人、受讓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申請人印章。受讓人不確定的,不提交。
5.轉讓探礦權的《礦產資源勘查允許證》復印件,并加蓋轉讓申請人印章。
6.經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的地質報告及評審意見書原件。
7.轉讓屬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還應提交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探礦權轉讓申請人簽訂的探礦權出讓合同和探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復印件。
8.地、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勘查區內是否存在礦業權重疊和糾紛等情況的調查意見文件。煤炭探礦權轉讓的,還需提交自治區人民當局出具的贊成轉讓文件。
9.探礦權轉讓申請報盤。參照本規定新立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五、保留探礦權
1.探礦權保留申請登記書。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2.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申請保留范圍應為可供開采礦體的范圍;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3.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4.勘查單位有用的《地質勘查天資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勘查單位的天資類別、等級應當與擬勘查的礦種、勘查階段符合。
5.地質勘查天資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6.前次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允許證》原件。
7.提供經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并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證實文件復印件、地質資料匯交證實文件復印件及查明登記書(礦產資源儲量)。
8.探礦權保留申請報盤。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六、刊出探礦權
1.探礦權刊出申請書。參照本規定新設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2.探礦權申請人有用的企業法人業務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3.前次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允許證》原件。
4.探礦權刊出申請報盤。參照本規定新立探礦權的要求提交。
附件2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資料文檔要求
一、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資料紙介質一式一份,并附與紙介質內容和順序完全同等的電子文檔(光盤)一份。申請資料按透明封面、硬質封面、資料目錄及響應申請類別資料要求順序裝訂。變更連續資料可以合并裝訂。
二、電子文檔同等用5寸或3寸光盤存儲,須一項目一光盤,盤面應標注項目名稱;申請人應對提交的電子文檔內容的真實性、正確性負責。
三、電子文檔必須是使用國土資源電子報件體系(單機版)組件,后綴為BJX格式的文件,電子文檔中所有標點符號均為英文半角狀況下錄入。文檔中需制作成PDF格式的,將原件、帶紅章和簽名的材料彩色掃描后插入響應位置,單個PDF文件的大小不得超過10MB(兆)。電子文檔內容必須與紙質文檔內容保持同等。
四、電子文檔無法正常欣賞或與紙介質文檔不同等的,申請資料退回。
五、申請登記書電子報盤軟件下載: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首頁>辦事服務>下載服務>軟件下載>礦業權軟件。
探礦權變更方案編制要求
1.緒言
(1)探礦權情況
探礦權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探礦權人名稱、注冊地、公司性子、注冊資金等。
勘查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探礦權區塊位置(圖幅號、拐點坐標)、面積、批準的勘查礦種、勘查年度(期限)、礦權歷次連續、變更、轉讓情況;
勘查單位基本情況:地質勘查天資類別、在本勘查項目中詳細實施的勘查工程類型等。
(2)變更事項及理由
臚陳變更事項及理由。勘查區范圍變更和探礦權分立的插入勘查區現范圍和擬變更范圍疊合關系示意圖,注明變更前后的勘查區范圍及拐點坐標。勘查礦種變更應說明變更前后的主勘查礦種及共伴生礦種。
2.勘查區地質情況
簡述區域地質成礦背景:區域地層、構造、巖漿巖、變質巖、礦產等概況,以及區域物探、化探等地質工作成果。
勘查區地質特性與成礦條件:勘查區內與成礦有關(分外是與勘查主礦種有關)的地層、構造、巖漿巖、 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特性、礦體(礦化體產出)特性、礦石質量、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礦石加工選冶性能等情況。
若通過階段勘查工作后,勘查區內的礦種與勘查允許證核定的主礦種不同等,也必須要按照上述要求細致說明。
3.勘查區工作開展情況及變更依據
(1)工作開展情況
勘查區工作情況:細致評述在勘查區內采用的各項工作方法手段、工程布置原則、工作量及質量(包括測量、地質測量、槽探、井探、坑探、鉆探、歸天探、采樣和樣品測試、礦石加工技術性能試驗、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研究等)。列表說明工作量完成情況。
勘查工作取得的成果:包括達到的勘查程度、地質報告提交的資源儲量效果、報告評審情況、評審備案文號等。
(2)變更依據
勘查區范圍變更:應細致說明變更(擴大)的地質依據。
探礦權分立:應細致說明分立依據。
礦種變更:應細致說明礦種變更依據。
4.結論及建議
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題目,下一步工作的計劃及探礦權變更要求。
5.變更方案附圖、附件要求
附圖:勘查戔戔域地質圖、歸天探非常圖、勘查區地形地質圖及工程布置圖、重要勘探線剖面圖、資源儲量估算圖等。
附表:實物工作量及經費投入一覽表、資源儲量估算表、樣品效果分析表(復印件)等。
《方案》一式四份交廳辦證大廳